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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

为规范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、公益项目的管理,维护捐赠人、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》《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章程》《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凡国内外热心福利事业的机构、企业和自然人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。

第二条 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,应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。

第三条 专项基金的设立,必须经基金会驻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并由基金会下发设立专项基金的决定文书。

第四条 专项基金的主要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。可使用“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”的名称。

第五条 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负责。

第六条 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明细分类账。单独核算每个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、公益支出及基金余额。

第七条 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管委会),负责专项基金的运作。管委会一经成立,应委派或授权专人负责该项目的财务工作,并将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、会计资格证复印件交基金会财务部备案。财务部凭委托书或授权书办理相关财务手续。

第八条 捐赠额较小、资助方向明确的公益项目,由基金会按捐赠人的意愿进行资助,不再设立专门机构。

第九条 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。捐赠支出、项目活动支出按项目申报预算,项目运行费用按季度申报预算。

第二章 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

第十条 专项基金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,但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。

第十一条 设立专项基金,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《捐赠协议》,明确权利义务。捐赠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专项基金的宗旨;专项基金的数额及专项基金名称;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运作时间;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;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例;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;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。

第十二条 捐赠数额较小,且捐赠方不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,可填写加盖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印章的《捐赠证明书》。

第十三条 捐赠到账后(捐物验收后)由基金部开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。票据抬头按捐赠人填写,如有更改,请汇款人写出书面说明。

第十四条 接受的捐赠不能返回(除非违反捐赠协议的约定),可以转给其他公益组织,但不能回到捐赠人处。规避捐赠方先捐赠、后返回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发生。

第十五条 捐赠行为一旦发生,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,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。但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向使用。 

第三章 专项基金的使用

第十六条 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,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,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慈善公益事业。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,应及时向社会公示,并向捐赠方反馈,随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查询。

第十 项目资金审批权限,依照《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十八 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,由受助方向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资助申请,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,资料包括:

1.个人申请资助的需提交:资助申请书(表),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或医院的诊断证明、受助人(监护人)身份证复印件、户口本复印件;

2.机构申请资助的需提交:资助申请书、机构营业执照、机构代码证书、法人代表身份证。

十九 资助申请的审批程序:专项基金管委会对受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审核无误后起草捐赠协议,送交基金会法务监督部审核,法务监督部审核无误后签章生效。专项基金凭捐赠协议及相关资料,向基金会提交预算申请报告、立项申请书、公益资金审批单、预算明细表等文书材料,报项目管理部审核,项目部审核同意后转财务部,财务部同意后报秘书长,秘书长签批同意后转财务部备案执行,财务部根据批复金额、有效票据办理相关拨款手续。

第二十条 项目直接运行费用,包括:项目人员工资、福利费、劳务费、专家费、宣传费、差旅费、交通费、通讯费、邮电费、会议费、租赁费、折旧费、办公费、水电费、物业管理费、购买服务费等。

1、为防止发生劳务纠纷,所有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、公益项目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分别签订:全日制劳务合同、非全日制劳务合同、完成一定工作量合同、志愿者劳务协议、服务外包合同、志愿者登记表、发起方委派人员。合同、协议在办公室备案,基金部根据办公室提供的备案资料和工资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,按时发放工资及补贴。

2、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、劳务费及专家费,由财务部凭签字齐全的工资表,直接汇入工作人员卡中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将工作人员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、银行卡号、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报财务部备案。工作人员如有变动,要及时上报变动后的信息,以免发生差错。

    3、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宣传广告费,应提供印刷制作合同、印刷制作样品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,财务部凭上述资料及合法票据,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办理直接支付手续。

4、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差旅费,工作人员出差要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,注明出差地点、事由、天数、所需费用,经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出差;管委会执行主任出差报项目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差。差旅费开支范围: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(具体标准按基金会《差旅管理办法》执行)。出差人员可预借部分差旅费。出差返回后凭有效票据在一周内报账,并如数归还出差预借款。预借款原则:前款不清,后账不借。

5、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交通费,要在报销票据中注明事由及起止地。

6、项目运作中发生的邮寄费要在合法票据后附原始清单。

7、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会议费,除合法票据外,还要提供会议通知、会议议程、会议材料、会场照片、相关合同(场地使用、印刷会议资料等)、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、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。

8、项目运作中发生的租赁费,要提供房屋租赁协议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、出租方身份证(个人)、资质(机构)复印件、出租方账号(卡号)。基金管理部凭合法票据及上述资料办理直接支付手续。

第二十 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、公益项目的资助项目经管理委员会确定后,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基金会相关项目管理部负责,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执行。管理委员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,要加强管理和指导,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;在项目执行完毕后,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。具体内容包括:项目实施情况、受益人名单、资金使用情况、宣传推广情况、项目收支明细表。

第二十 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,基金会及捐赠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,适时作出评估意见。基金会有责任、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,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。若发现被资助方违背约定,基金会有权减少、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。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,确保专项基金的公益性。

第二十 基金会每年度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,及时公布审计报告。审计费用在专项基金中列支。

第四章 专项基金核算办法

第二十 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及公益项目全部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,由财务部实行内部明细核算。

第二十 财务部依据基金会专项基金成立决定文书,设立账户,进行核算。

第二十 专项基金的业务活动成本核算按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及民政部印发的民发〔2009〕54号文件执行。专项基金应严格控制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,尽可能将公益资金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。

第二十 为正确核算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及使用情况,基金会在总分类帐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:捐赠收入、业务活动成本(捐赠成本、项目成本、筹资成本),对专项基金进行明细核算。

二十八 非现金捐赠收入的核算:

1.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(发票、报关单、协议等)的,按凭据标明的价值开具捐赠收据。如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,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。

2.受赠的固定资产、股权、无形资产、文物文化资产,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。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,不计入捐赠收入,不予开具捐赠票据。可在备查簿中登记,进行表外公示。

3.受赠的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等,要查看物品保质期及合格证,确保物品在到达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。

4.受赠资产设专人管理,受赠、捐赠均办理出入库手续。品种较多的还应附捐赠物资清单(品名、规格、种类、数量等),根据以上依据及捐赠清单,列入存货科目进行管理。

5.接受的捐赠物资不能直接用于公益目的的,可以拍卖变现后用于公益目的。基金会按拍卖成交价做捐赠收入处理,并给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,同时由捐赠方按同等价格给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。

6.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、公益项目接受捐赠的字画、工艺品交基金会办公室统一保管,基金部设备查簿进行登记。拍卖后其收入进入有关专项基金,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公益项目。其存货每年至少盘点核对一次。

二十九 非现金捐赠支出的核算:根据捐赠方的意向,将捐赠物资给被资助方。受赠方收到物资捐赠后要办理相关受赠手续,出具受赠证明,受赠证明书包括:受赠物资的用途、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单价、金额,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、经办人签字、联系方式。根据受赠方的受赠证明,由存货转入捐赠成本。

第三十条 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,年度公益支出额不能低于上年净资产的8%;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要控制在本基金支出总额的10%以内。

第三十 月度终了20日内(法定节假日顺延),财务部向专项基金管委会发送专项基金收支明细核算表电子版,并随时接受捐赠方查询。

第五章 报销程序

第三十 票据的审核,专项基金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票据。

1.发票抬头一定要填写: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。

2.按大类开具发票的(如办公用品、文具、图书、资料等)一定要附清单或超市小票。

3.发票一定要加盖椭圆形新版发票专用章。

4.票据报销的时限,业务发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,原则上在当月或次月报销,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。超过时限的票据,基金会不再受理报销手续。

5.认真审核票据的合法性,数额较大的发票一定要上网查询,查询发票的真伪以及和购票单位是否一致。如与购票单位不一致应视为无效发票。

6.票面一定要整洁,计算要准确,费用报销单要粘贴整齐牢固。

7.费用报销单要分类汇总填写,同一业务内容的可合并填写一张报销单,例如交通费、通讯费等。不同业务内容的要单独填写。

8.费用报销单要注明业务内容,差旅费报销单要注明出差事由。

第三十 审批程序,专项基金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费用类别汇总填写《费用报销单》,并将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附后。由专项基金负责人审核签字以确认其真实性、合理性;报相关项目管理部审核确认其合规性;转财务部审核以确认其票据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在预算范围内,超预算支出部分要追加预算,报秘书长签批后报销。

第三十 报销款项的支付

1. 一般情况下采取网银汇款的支付方式。

2. 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款项,财务部凭审核无误,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、办理网上银行汇款的大牛股直接支付手续。

3. 零星支出,财务部凭审核无误,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,定期汇入专项基金财务人员(负责人)的银行卡中。由专项基金财务人员办理具体支付手续。

4. 预付款项,需凭供货、印刷、提供服务等协议,按协议约定的预付比例填写《支付凭单》,由专项基金负责人、项目管理部负责人、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,经秘书长签批后,方可办理网银汇款手续。

5. 业务活动结束后,及时取得有效票据,办理决算手续,全额填写《费用报销单》,并注明预付款数额,经有关领导签批后,到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。财务部凭审核无误,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支付其差额部分。

6. 预借项目款,因项目活动需要预借部分项目款,待项目结束后及时结清。借用现金时,需根据预算填写《借款单》,写明借款用途及金额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,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。业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还款手续,原则上前账不清,后账不借。经多次催要,仍未办理还款手续的,从工资中扣回。

7. 报销时间,为提高工作效率,采取集中报销的方式,报销时间定位每周一和周四审核报销单据,财务部根据审核无误,签字齐全的支付凭单、费用报销单、差旅费报销单等于每周五拨付款项。

第六章 专项基金终止

第三十 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,需要终止时,须经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通过,报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同意。

第三十 由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,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,清算结果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,同时将审计结果转交捐赠方。

第三十 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规定及捐赠人的意愿,由基金会用于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。

第七章 附则

三十八 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、项目实施进行监督,并提出合理化建议。

三十九 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。

第四十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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